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三五互联 公告编号:2020-045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2020〕第164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20年4月3日,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64号]后非常重视;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公司经组织协调核查后回复与公告如下:
《关注函》关注的第一个问题: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顾问协议><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简称《关联交易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少晖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顾问协议》,约定你公司聘请龚少晖作为企业顾问,服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每月顾问费用为42,972.5元。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且服务期限不确定,导致交易金额不确定。你公司直到3月24日才就该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与龚少晖签订该顾问协议的背景、原因以及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确定的合理性;
(2)龚少晖为你公司提供的具体顾问服务内容;
(3)结合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及预计需要支付的顾问费用等核实说明签署顾问协议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需,请补充说明未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的原因。
公司回复与说明:
一、公司与龚少晖签订顾问协议的背景、原因以及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确定的合理性
1、公司与龚少晖签订顾问协议的背景、原因
2019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换届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龚少晖先生任期届满之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但仍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龚少晖先生在业界拥有多年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源,公司决定与龚少晖先生签订《顾问协议》,聘请龚少晖先生作为企业顾问,龚少晖先生为公司提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营销策略、市场经营规划、业务经营管理规划等方面的专业咨询辅导服务;服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每月顾问服务费用为42,972.50元。
2、就“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确定的合理性”说明
2019年9月6日,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就前述顾问事项提起《公章/合约报批表》;同日,人力行政中心总监审核同意,流程转入法务部门。法务部门于2019年9月9日审核同意;同日,时任财务副总监审核同意,后分别经时任财务总监以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并于同日完成盖章和归档。
公司与龚少晖先生在商谈顾问服务协议时,鉴于龚少晖先生彼时刚刚卸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双方本意是在未来半年左右(6个月)的过渡阶段,龚少晖先生为公司提供顾问服务,以确保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平稳交接,实现“扶上马、送一程”的心愿;但在实际签订顾问协议时,经办人直接套用了协议格式文本,未将格式文本中的“服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正确修改为原意的“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而参与流程签批的各方关注点不同,且不了解信息披露规则,缺乏信息披露规则意识,均未发现该细节所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和问题,导致最后实际签订的协议内容如公告披露所示。
客观而言,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确实存在不合理性;就此,经公司与龚少晖先生沟通确认,双方签订《〈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顾问协议》自2020年3月20日起终止,顾问相关费用结算支付至2020年2月19日。《顾问协议》终止后,公司与龚少晖先生之间不再存在顾问关系,也未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劳务关系。
《〈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后,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龚少晖先生主动明确表示愿意退回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顾问费合计257,835.00元,不收取任何顾问费,且今后还将继续为公司提供免费的顾问服务。至本公告披露前,龚少晖先生已向公司退回全部顾问费合计257,835.00元。
二、龚少晖为公司提供的具体顾问服务内容
依据《顾问协议》,龚少晖先生应为公司提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营销策略、市场经营规划、业务经营管理规划等方面的专业咨询辅导服务。
龚少晖先生自担任公司顾问以来,提供的顾问服务主要包括:为公司提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营销策略、市场经营规划、业务经营管理规划等方面的专业咨询辅导服务。龚少晖先生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包括到场服务及远程通讯,如参加会议、技术指导、培训等。
三、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及预计需要支付的顾问费用等核实说明签署顾问协议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需,补充说明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原因
1、签署顾问协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协议》约定:“聘请龚少晖先生作为企业顾问,……服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每月顾问服务费用为42,972.50元”;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无明确届满之日,服务期限不确定,如此看来,公司预计需要支付的顾问费用不确定,即交易金额不确定。且因龚少晖先生系公司原董事长、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至2019年8月20日方卸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龚少晖先生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系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与龚少晖先生签订《顾问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服务期限不确定进而导致关联交易金额亦不确定的情形下,依照规则和公司章程应先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2、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原因
就前述签订《顾问协议》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对外披露。如前所述,公司与龚少晖先生签订《顾问协议》具有特定的背景原因,出现“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确定”之异常情形非公司本意,系因实际签订顾问协议时经办人直接套用了协议格式文本,未将格式文本中的“服务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正确修改为原意的“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所致,而参与流程签批的各方关注点不同,且不了解信息披露规则,缺乏信息披露规则意识,均未发现该细节所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和问题,导致最后实际签订的协议内容如公告披露所示。
3、公司已进行整改补救
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公司意识到公司与龚少晖先生签订《顾问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属于违规情形,公司非常重视,及时与龚少晖先生沟通确认,双方签订《〈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顾问协议》自2020年3月20日起终止,顾问相关费用结算支付至2020年2月19日。《顾问协议》终止后,公司与龚少晖先生之间不再存在顾问关系,也未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劳务关系。《〈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后,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龚少晖先生主动明确表示愿意退回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顾问费合计257,835.00元,不收取任何顾问费,且今后还将继续为公司提供免费的顾问服务。至本公告披露前,龚少晖先生已向公司退回全部顾问费合计257,835.00元。
《关注函》关注的第二个问题:
《关联交易公告》显示,除签订顾问协议外,你公司从2019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还与龚少晖相关的其他主体发生了交易。
请补充说明: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请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公司回复与说明:
一、厦门中网兴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尾款事项
公司与厦门中网兴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网兴”〕于2019年11
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厦门中网兴应于前述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预付10%的股权转让款(即2,100,000.00元);厦门中网兴应于完成股权工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剩余90%的股权转让款(即18,900,000.00元)。公司已如约于2019年11月27日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厦门中网兴依约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至2020年3月24日再次结算时,厦门中网兴尚欠公司5,900,000.00元股权转让尾款。
厦门中网兴法定代表人为关瑞云女士,关瑞云系龚少晖先生爱人;厦门中网兴系曲水中网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曲水中网兴”〕法人独资公司,曲水中网兴股东为龚少晖(持股96.25%)、薛洪斌(持股3.75%),故厦门中网兴、曲水中网兴均系龚少晖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厦门中网兴构成公司关联方。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019年6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更好地梳理公司业务,发挥各板块效益,公司向中网兴出售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三五新能源51.6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三五新能源股权,且三五新能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以2019年6月5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349号)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2,100万元。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前述交易已经2019年6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公司认为,前述股权转让款系公司向关联方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而未及时收到股权转让尾款所发生的资金占用,虽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已向中网兴收回股权转让尾款5,900,000.00元。
二、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转让款及代垫费用报销款事项
经公司与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三五新能源”〕最终结算,三五新能源尚需偿还公司款项3,309,025.30元,具体明细如下表所述:
项目 | 明细项 | 金额(元) |
新能源汽车剩余36辆车转让款 | - | 3,254,654.72 |
其他业务收入 | 咨询顾问费、 服务器托管、充电费 | 54,370.58 |
合计 | 3,309,025.30 |
三五新能源法定代表人为龚少晖先生;三五新能源系厦门中网兴法人独资公司,故三五新能源系龚少晖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三五新能源构成公司关联方。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已向三五新能源收回前述款项。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为更好地梳理公司业务,发挥各板块效益,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与三五新能源签订《新能源汽车业务转让合同》,将新能源汽车项目(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资产及负债)转让给三五新能源;按照合同约定,三五新能源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支付前述款项。
前述项目转让时,三五新能源尚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其中固定资产运输工具转让款为8,864,654.92元,支付购买车辆履约保证金额390,000.00元。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如前所述,新能源汽车项目转让时,三五新能源尚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故未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但已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三五新能源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2019年5月28日起)向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公司认为,前述项目转让欠款系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项目转让并改变合并报表范围后产生的资金占用,其中固定资产运输工具转让尾款为3,254,654.72元,虽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已向三五新能源收回该笔款项;咨询顾问费、服务器托管、充电费等其他业务收入最终结算金额为54,370.58元,属经营性资金占用, 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已向三五新能源收回该笔款项。
三、公司向龚少晖先生代垫费用报销款事项
经公司与龚少晖先生初步结算,公司向龚少晖先生垫付的差旅、住宿等费用报销款合计78,741.00元,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已向龚少晖先生收回前述款项。
除前述外,另有代垫龚少晖先生面试人员机票费用35,670.00元,公司亦已向龚少晖先生收回。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前述代垫款78,741.00元系龚少晖先生担任公司顾问期间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均凭票报销;另有代垫面试人员机票费用35,670.00元系龚少晖先生面试相关人员的差旅费;公司经与龚少晖先生沟通确认,前述两项费用合计114,411.00元均由龚少晖先生负责,不再由公司承担;龚少晖先生已向公司退回前述全部款项。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从代垫款金额而言,前述代垫款事项“报销”时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但无需经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且因已收回/退回全部款项,故不再履行其他审议程序。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如前所述,前述代垫款系龚少晖先生担任公司顾问期间及面试相关人员的费用,经核对结算,其信息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金额(元) | 2020年1-2月 金额(元) | 合计 |
出差机票费用 | 80,420.00 | 6,120.00 | 86,540.00 |
佰翔酒店用餐费用 | 9,613.00 | 0.00 | 9,613.00 |
佰翔住宿费用 | 14,004.00 | 0.00 | 14,004.00 |
通讯费 | 836.00 | 418.00 | 1,254.00 |
培训费 | 2,000.00 | 0.00 | 2,000.00 |
招待费 | 1,000.00 | 0.00 | 1,000.00 |
合计 | 107,873.00 | 6,538.00 | 114,411.00 |
前述款项虽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至本公告披露时,龚少晖先生已向公司退回前述全部款项。
四、厦门嘟嘟科技有限公司房租事项
厦门嘟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嘟嘟科技”〕承租公司房产,租金2750.00元/月;至2020年3月24日初步结算时,嘟嘟科技尚欠公司2020年1-3月份房租合计8250.00元未结算支付;至本公告披露前,前述房租欠款已收回。
嘟嘟科技法定代表人为龚少晖先生;嘟嘟科技系曲水车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曲水车联网”〕法人独资公司,曲水车联网系曲水中网兴法人独资公司;如前所述,曲水中网兴股东为龚少晖(持股96.25%)、薛洪斌(持股3.75%),故嘟嘟科技、曲水车联网、曲水中网兴均系龚少晖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嘟嘟科技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将加强与嘟嘟科技沟通,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收取后续房租。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前述交易系嘟嘟科技承租公司房产发生的租金,金额较小;公司将闲置房产部分出租给嘟嘟科技,有利于发挥公司资产价值效用,且租金价格参考市面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与嘟嘟科技沟通,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收取后续房租。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将闲置的部分房产出租给嘟嘟科技使用,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并签订相关租赁协议,交易金额较小,且欠付租金期间较短,无需经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且已收回题述的2020年1-3月份全部房租,故不再履行其他审议程序。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公司认为,前述小额租金欠款系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临时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嘟嘟科技已向公司支付前述租金欠款;公司将加强与嘟嘟科技沟通,后续租期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房租。
五、厦门快乐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租及物业水电费事项
经公司与厦门快乐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快乐娃教育”〕最终结算,快乐娃教育尚需偿还公司房租及物业水电费825,700.20元。至本公告披露时,快乐娃教育已向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龚少晖先生现担任快乐娃教育监事,快乐娃教育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将加强与快乐娃教育沟通,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房租及物业水电费。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前述交易系快乐娃教育承租公司房产发生的房租及物业水电费;公司将闲置房产部分出租给快乐娃教育,有利于发挥公司资产价值效用,且租金价格参考市面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与快乐娃教育沟通,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房租及物业水电费。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将闲置的部分房产出租给快乐娃教育使用,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并签订相关租赁/物业管理协议,且金额未达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程序。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公司认为,前述房租及物业水电费欠款系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临时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至本公告披露时,快乐娃教育已向公司支付前述房租及物业水电费欠款;公司正在继续与快乐娃教育沟通,依照协议约定收取后续房租及物业水电费。
六、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收购款
2019年12月18日,公司预付龚韶萍女士15,000,000.00元用于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15%股权(原公告写为“10%股权”系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笔误所致);至本公告披露时,该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经了解,龚韶萍女士系龚少晖先生的堂妹,具有亲属关系,对于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即是否属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的范畴尚存疑义,因此未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义务。
1、相关交易发生的具体原因、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目标公司创建于2009年底,是专业从事“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发的软件服务企业,主要定位于工程建设资料报送、城建数据及影像管理平台研发、数据采集、数据运营和长尾服务的双软企业,也是目前国内既有城建数据平台研发能力、产品服务、又有数据服务及数据检测的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软件企业。
据悉,目标公司通过此前的技术升级,将各地非标化信息建设,逐步改进到接近标准化信息建设,且其主要从事政企信息工程,同公司的toB较为吻合,可以互相协同,有望将信息化建设落地到相关政企。2018年-2019年,目标公司在增加城市信息建设获客数量上降低技术施工成本,提高毛利率和净利润,其中2019年未分红前四
百多万元,扣除分红后2019年净利润238.99万元(未经审计),2020年将预计超过八百万净利润,故龚韶萍女士与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由此,双方约定“目标公司估值一亿,转让股权15%,对价为1,500万人民币”。
2、相关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就前述交易,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与龚韶萍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龚韶萍女士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5%股权以15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对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约定。
经了解,龚韶萍女士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少晖先生的堂妹,龚韶萍女士与龚少晖先生具有亲属关系;此前公司与龚韶萍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情形,即是否属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的范畴尚存疑义,因此未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义务。
因受疫情影响,至本公告发出时,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完成。现经双方协商,依据协议中第七条7.1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可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约定,双方均同意:⑴解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⑵龚韶萍女士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⑶不再办理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⑷除前述外,双方互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义务。
鉴于龚韶萍女士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少晖先生的堂妹,龚韶萍女士与龚少晖先生具有亲属关系;至本公告披露前,龚少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4,886,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8%,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至2019年8月20日,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次公司与龚韶萍女士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严认定构成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就前述“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提案”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4月3日以邮件和微信等形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将相关提案和附件送达各位董事及各相关人员;公司拟于2020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前述提案并披露相关决议。
3、相关交易是否构成龚少晖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构成,报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资金流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明细、持续时间、具体方式
公司认为,前述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以股权转让为目的的往来事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至本公告披露时,龚韶萍女士尚未向公司退回前述已收款项;公司正在与龚韶萍女士加强沟通,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收回已付的款项。
《关注函》关注的第三个问题:
龚少晖于2019年8月20日起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但至目前,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龚少晖,法定代表人长期未进行变更,不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你公司在2020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表示,将会督促相关人员尽快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进展情况和具体的安排,如无进展,请说明原因。
公司回复与说明: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前述规定并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公司拟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丁建生先生,当前正由公司项目部推进和主办;公司将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规范关联交易,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