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邹雪梅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所聘任的财务总监具有多年的财务相关工作经验,其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财务总监的聘任。我们认为,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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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陈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