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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0-2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2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4月8日(星期三)15: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段先念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姚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04,939,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15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9,130,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693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5,80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45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1.00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段先念同意4,910,193,64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10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7,171,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2454%;

1.02候选人姚军同意4,891,906,82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73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8,884,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12%;

1.03候选人王晓雯同意4,882,753,42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54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9,730,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17%;

2、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段先念、姚军、王晓雯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2.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1、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王一江同意4,891,565,09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72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8,542,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02%;

2.02候选人沙振权同意4,898,627,76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7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5,605,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41%;

2.03候选人宋丁同意4,898,648,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7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5,626,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90%;

2.04候选人张钰明同意4,898,599,36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7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5,576,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74%;

2、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一江、沙振权、宋丁、张钰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

致。

3.00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3.01候选人陈跃华同意4,902,150,149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4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127,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90%;

3.02候选人潘凤文同意4,879,914,83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4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892,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689%;

2、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陈跃华、潘凤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亮、李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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