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向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及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蒋志坚、缪强、毛军华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上述指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公司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兴良、蒋志坚回避了表决,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政策要求,对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2020年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高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议案。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2019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年度内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