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授信融资暨为下属附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授信融资暨为附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附属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重要附属公司。本次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103,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融资。本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总金额约为人民币961,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116,675.24万元)的比例约为86.14%,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下属附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抗”)为公司重要附属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8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116,675.24万元)的比例约为7.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
三、关于延续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2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50,000万元(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续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郑志华、谢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