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387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研究、审核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文件,一致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现有实力的提升、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布局,能够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发行A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在A股上市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A股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发行A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董事会制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请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国君 管建明 张平华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