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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一方面增加了参股公司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液态金属设备产能,为其逐步导入液态金属技术并量产液态金属产品做铺垫,另一方面满足了液态金属行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的需求,延伸公司液态金属产业链,推动液态金属产业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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