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修订)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保证信息公平,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办法。第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三条 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五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相关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根据情况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