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核查
之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020年3月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硅产业”、“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19年11月1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430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等议案。其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明确:“按照临时股东
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A股发行的方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对A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上市板块、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比例等与A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19年11月13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4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2019年第45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30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 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2020年1月16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对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及拟认购金额进行了调整。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潜在战略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3 | 海通资管汇享硅产业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4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海通创投预计跟投比例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31,003,410股。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前述专项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合计为3,200.00万元(不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 实际支配主体 | 设立时间 | 募集资金 规模 (万元)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参与比例上限(占A股发行规模比例) | 管理人 |
海通资管汇享硅产业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18日 | 3,219.20 | 3,200.00 | 10%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 | 3,219.20 | 3,200.00 | 10% | -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 (不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 (不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1 |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975.00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40,000.00 |
合计 | 44,975.00 |
企业名称 |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000132263312B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素心 |
注册资本 | 1,110,229.6194万元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177号 | ||
营业期限 | 1996.04.09~2046.04.08 | ||
经营范围 | 组织开发、设计、加工、制造和销售集成电路和相关产品,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销售、应用及相关高科技产业,咨询服务,资产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库)经营。 |
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 张素心(董事长)、王靖(总经理) |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和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华虹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华虹集团是我国自主可控的具备“8+12”集成电路生产能力的产业集团,也是我国设备材料国产化率最高的集成电路企业集团之一,同时是沪硅产业最具潜力的客户之一。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华虹集团与沪硅产业将加强双方在硅片销售方面的合作;
2)华虹集团拥有国家级集成电路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是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同时拥有12英寸的中试线。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加强在硅片产品研发、测试、验证等方面的合作,提升沪硅产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华虹集团的第二大股东国盛集团系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30.48%的并列第一大股东,为发行人发起股东之一;同时国盛集团为主承销商股东,在主承销商经证监会批准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后,国盛集团将持有主承销商超过5%以上的股份,系主承销商关联方。除上述外,华虹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虹集团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华虹集团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华虹集团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000MA1FL1NL88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营业期限 | 2016-02-06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伙人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9家机构。 |
主要人员 | 任春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比 | 性质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8,000 | 0.84% | 普通合伙人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00 | 2.14% | 有限合伙人 |
3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00 | 1.74% | 有限合伙人 |
4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00 | 4.25% | 有限合伙人 |
6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7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1.21% | 有限合伙人 |
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3,000 | 3.91% | 有限合伙人 |
9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00 | 1.21% | 有限合伙人 |
10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 | 0.37% | 有限合伙人 |
11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有限公司 | 328,500 | 5.76% | 有限合伙人 |
1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00 | 4.91% | 有限合伙人 |
13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有限公司 | 37,000 | 0.65% | 有限合伙人 |
1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00 | 4.67% | 有限合伙人 |
1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1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6,000 | 3.26% | 有限合伙人 |
17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00 | 2.04% | 有限合伙人 |
18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00 | 0.74% | 有限合伙人 |
19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18,000 | 7.33% | 有限合伙人 |
20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 | 3.16% | 有限合伙人 |
2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 1.40% | 有限合伙人 |
22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 | 0.14% | 有限合伙人 |
2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00 | 4.56% | 有限合伙人 |
24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00 | 3.93% | 有限合伙人 |
2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0 | 3.68% | 有限合伙人 |
26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3.51% | 有限合伙人 |
27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0 | 2.98% | 有限合伙人 |
28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00 | 0.89% | 有限合伙人 |
30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31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32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53% | 有限合伙人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 | 1.23% | 有限合伙人 |
34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1.21% | 有限合伙人 |
35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0,0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6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0,0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7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8 | 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 | 0.84% | 有限合伙人 |
39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40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53% | 有限合伙人 |
41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42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00 | 0.18% | 有限合伙人 |
43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0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44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0.11% | 有限合伙人 |
4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46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股份公司 | 600,000 | 10.53% | 有限合伙人 |
47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 | 4.39% | 有限合伙人 |
4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4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0.18%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700,000 | 100% | - |
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保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保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保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 | 实际支配主体 | 设立时间 | 募集资金 规模 (万元)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参与比例上限(占A股发行规模比例) | 管理人 |
海通资管汇享硅产业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18日 | 3,219.20 | 3,200.00 | 10%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 | 3,219.20 | 3,200.00 | 10% | - |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职务 |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1 | 李晓忠 | 硅产业集团 | 总裁 | 是 | 6.25% |
2 | 李 炜 | 硅产业集团 | 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是 | 6.25% |
3 | 梁云龙 | 硅产业集团 | 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是 | 6.25% |
4 | WANG QINGYU | 硅产业集团 | 执行副总裁 | 是 | 6.25% |
5 | 徐彦芬 | 硅产业集团 | 人力资源总监 | 否 | 3.13% |
6 | 方 娜 | 硅产业集团 | 总监 | 否 | 3.13% |
7 | 全秀莲 | 硅产业集团 | 总监 | 否 | 3.13% |
8 | 赵瑜珩 | 硅产业集团 | 总监助理 | 否 | 3.13% |
9 | TZU-YIN CHIU | 上海新昇 | 首席执行官 | 否 | 6.25% |
10 | LU FEI | 上海新昇 | 副总经理 | 否 | 3.13% |
11 | CHEN TAI-HSIANG(陈泰祥) | 上海新昇 | 副总经理 | 否 | 4.69% |
12 | 黄 燕 | 上海新昇 | 副总经理 | 否 | 4.69% |
13 | 瞿红珍 | 上海新昇 | 人力资源总监/职工监事 | 否 | 3.13% |
14 | 赵 刚 | 上海新昇 | 处长/总监 | 否 | 3.13% |
15 | 马利哲 | 上海新昇 | 处长/总监 | 否 | 3.13% |
16 | 沈伟民 | 上海新昇 | 处长/总监 | 否 | 3.13% |
17 | 冯 天 | 上海新昇 | 处长/总监 | 否 | 3.13% |
18 | 刘大海 | 上海新昇 | 处长/总监 | 否 | 3.13% |
19 | 汪 军 | 上海新昇 | 处长/总监 | 否 | 3.13% |
20 | ANDREW ANDEH CHANG | 上海新昇 | 副总经理 | 否 | 3.13% |
21 | 林宏彦 | 新傲科技 | 副总经理 | 否 | 3.13% |
22 | 张 昱 | 新傲科技 | 副总经理 | 否 | 4.69% |
23 | 王克睿 | 新傲科技 | 副总经理 | 否 | 4.69% |
24 | 张卫民 | 新傲科技 | 厂长 | 否 | 3.13% |
25 | 钟旻远 | 新傲科技 | 总监 | 否 | 3.13% |
合计 | - | 100% |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4、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594731424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时建龙 |
注册资本 | 41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人员 | 时建龙、余际庭、常红 |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本次发行一般战略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分别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分别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二)、或者(三)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硅产业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海通资管汇享硅产业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100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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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