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
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
则。
第五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 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二十八)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时;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发生第六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
司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
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总经理阅签;
(三) 董事会办公室须在第六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
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
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
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 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二)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 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一) 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
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事项通报的常设机构和接待场所。
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集成电路产业区张东路1558号邮编:201203
第十三条 联络方式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21-58968418传真:021-58968415电子邮箱:public@usiglobal.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交
易所上市之日生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