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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2,103,937.04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共有13,037,477股公司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本年度预计派发的现金红利共计379,416,923.03元,占2019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6%。

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和2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8月完成了回购股份事项,公司以集中竞价形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3,037,47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支付的总金额为154,947,703.66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本年度回购金额154,947,703.66元计入现金分红总额后,本年度现金分红的金额占2019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2.3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及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致使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公司短期现金流充裕,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运用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出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符合《公司章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的要求及规定。

2、公司2020年度金融衍生品预测额度,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营运过程中涉及金额较大的多币种购汇和结汇的结算需求而制定;公司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与公司正常的产品销售收汇,原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口等与经营行为相关的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利用金融衍生品工具管理外汇风险,能够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提

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预测报告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有利于更有效的全面开展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公司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所进行的调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关联交易并已履行有效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对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考核与发放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能够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方案。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在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陈昌益先生、Rutherford Chang先生、Neng Chao Chang先生、魏镇炎先生、陈天赐先生、汪渡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汤云为先生、储一昀先生、钟依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董事薪酬是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运转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规划与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三、关于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对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宜及修订后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调整及修订后的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本次调整后的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励体系,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对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及修订相关文件的事宜。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Charles Chang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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