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有419人参与行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股份共3,164,450股。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增至2,179,088,03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临2020-004)。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注册资本2,175,923,580元变更为2,179,088,030元,股份总数由2,175,923,580股变更为2,179,088,030股。此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5,923,58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9,088,030元。 |
第十八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75,923,580股,全部为普通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79,088,03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投票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