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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有419人参与行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股份共3,164,450股。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增至2,179,088,03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临2020-004)。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注册资本2,175,923,580元变更为2,179,088,030元,股份总数由2,175,923,580股变更为2,179,088,030股。此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5,923,580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9,088,030元。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75,923,580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79,088,03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投票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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