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调整2号高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书面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
二、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调整2号高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宁波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年限变更,是根据2号高炉即将淘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该会计估计变更。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