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则修订对照表
一、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 |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第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无 |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政策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 删除该条 |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三十条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第三十条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
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 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第四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四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四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四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四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四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应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 第四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应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三、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加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 第二条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国证 |
露媒体上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
第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 | 第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公司不得先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外的其他地方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 |
四、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增加一项:(九)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五、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明确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明确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
六、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决定;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公司依法公告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窒息公 |
|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 |
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对外披露。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删除该项 |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 |
第十四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第十四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或授权部门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 |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 |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 |
程: ……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 程: (……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 |
第六十四条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知情人。 | 第六十四条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窒息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