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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4月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大化所与公司已合作了11年,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本所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二)人员信息

1、目前合伙人数量:196人

2、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3、截至 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邱俊州、覃业贵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邱俊洲200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年限13年,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覃业贵2013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年限7年,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三)业务信息

1、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170,859.33万元

2、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9,323.68万元

3、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7,949.51万元

4、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5623

5、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40

6、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项目合伙人:邱俊洲,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

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3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覃业贵,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7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审计委员会经过审核相关材料,相关资质、审计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19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19年

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3.2020 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的外部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批准。

四、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

附表

序号类别时间项目事项
1行政处罚2018年8月2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2015年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2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3月16日新三板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书阁、张海龙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3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9月12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4行政监管措施2017年10月25日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5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6月19日新三板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宁、赵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8月7日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7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8月14日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8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10月10日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9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10月25日新三板厦门鑫点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7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0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4月24日上市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序号类别时间项目事项
11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5月6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2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7月26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3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0月18日新三板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4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1月14日新三板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力飞、赵添波、颜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5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1月15日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3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6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1月28日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7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2月23日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8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2月30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刘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9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1月22日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伟、钟楼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2月12日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丽江、易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序号类别时间项目事项
21自律处分2019年1月30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2自律处分2019年11月29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7号)《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3自律处分2018年10月10日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发([2018]2100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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