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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分别于2019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0),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0,824.02元及罚息;

(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5,000元及罚息;

(3)请求判决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在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

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协议》,原告给予其3,000万元的融资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融资品种为开立信用证。双方同时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融资额度协议》,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了两份《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 书》,协议书均约定开立国内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均为3,000万元,保证金为1,500万元,垫款罚息利率均定为按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30%。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两份信用证的50%保证金,共计3,000万元,原告为被告分别开具两份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信用证到期日为2018年7月16日。信用证到期后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对信用证29,545,824.02元予以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24%。

5、上述诉讼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0,824.02元及罚息;

(2)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5,000元及罚息;

(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桐城市开发区经五路东侧土地使权,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受偿;

(4)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在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律师代理费用59,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52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的仲裁情况

1、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申请人: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盛运”)、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海阳盛运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并暂付利息人民币9,463,333.33元(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80%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80%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及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在仲裁申请书中主张20万元律师代理费,庭审时,其放弃部分主张,仅主张10万元);

(2)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留格庄镇周格庄村占地面积37,598.77平方米土地及1套生活垃圾焚烧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公司、盛运环保质押的海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有权就盛运环保持有的海阳盛运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有权就被申请人桐城兴晟运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29.56%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159,087,583.33元承担补足还款责任;

(8)本案的仲裁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3、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接受海阳盛运公司的借款申请,并接受管理人华福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海阳盛运公司发放1.5亿元贷款。同时,开晓胜、盛运环保为海阳盛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海阳盛运公司支付利息到2018年6月20日,后未再支付任何本息。现海阳盛运公司融资运作的海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清偿能力明显减弱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其结果严重危及、损害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向委员会提起仲裁。

4、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38%。

5、上述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已终局裁决。

6、仲裁裁决书的相关内容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

(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1)海阳盛运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委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计算至款清日止),以及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实现债权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

(2)开晓胜对海阳盛运的上述裁决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名下位于海阳市留格庄镇周格庄村占地面积37,598.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1套生活垃圾焚烧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款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海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款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海阳盛运10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款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本金、预期收益承担补足还款责任(其中本金1.5亿元,预期收益按照年利率6.53%标准,暂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为9,087,583.33元;2019年5月21日后,以1.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3%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仲裁受理费811,866元,处理费81,186元,合计893,052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2,000元,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91,052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预付,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其共同承担部分即891,052元,与上述第一款一并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惠波、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

成的投资差额损失9,614,156元、佣金1,537.64元、印花税5,123.93元、利息

23,893.89元,合计9,644,711.46元;

(2)判令被告开晓胜对上述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运环保"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盛运环保,证券代码: 300090,基于对盛运环保技露信息公告的信任,原告通过锦臻鸿上2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该公司股票。2018

年4月26日,盛运环保发布《关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认定盛运环保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未及时对外披露、部分债务逾期信息未及时披露。后盛运环保又于2018 年5月5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及《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认定盛运环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个银行账户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且以上:账户存在融资事项,所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盛运环保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望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4%。

5、上述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四、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桐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5943.17万元执行裁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款59,431,7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8,959元、执行费126,832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6,500万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思颖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汪敏短期借款7600万元执行拍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思颖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思颖申请,依法委托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3,056股股票(证券简称:金洲慈航,股票代码: 000587,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020年3月17日,买受人谢嘉谊以31,741,259.0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实、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1、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3,056股股票(证券简称:金洲慈航,股票代码: 000587, 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谢嘉谊所有。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3056股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嘉谊时起转移。 2、买受人谢嘉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部分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已执行的诉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将作为期后事项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皖0811民初3042号

2、《裁决书》(2019)合仲字第0378号

3、《民事起诉状》(2020)皖01民初84号

4、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2403号

5、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927号之三十六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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