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原尚股份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813 |
保荐代表人 | 于春宇、魏微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尚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原尚股份签订保荐承销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已报送上交所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原尚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9年,原尚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19年,原尚股份未发生相关情况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已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促公司依照要求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对原尚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原尚股份给予了密切配合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民生证券对原尚股份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核查 |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原尚股份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21、对公司应收账款逾期事项的督导 | 受到延期复工、账务核对、消费者需求波动及客户经营情况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对销售款项的支付延后,截至2020年3月29日,公司已到信用期尚未收到的应收账款金额约为2亿元,其中前五大逾期客户为: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沈阳雨隆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风险增加。 原尚股份正在密切关注新冠疫情发展情况及在此背景下的相关客户经营情况,并评估和积极应对应收账款逾期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及2019年年报审阅过程中,已针对原尚股份上述应收账款的抓紧催收事宜、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等事宜,对原尚股份及相关管理层做出提示、督导。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原尚股份2019年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原尚股份2019年度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原尚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苏欣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于春宇 魏 微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