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解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