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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7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和2020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3日上午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3日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24,063.21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205.8110万股的39.968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22,773.64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89.56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1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2、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27,765,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32%;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5%。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485,859股,同意股份数为45,61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13%;反对股份数为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2%;弃权股份数为12,6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066%。

4、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5、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3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09%;反对26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4%;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485,859股,同意股份数为45,59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08%;反对股份数为26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2%;弃权股份数为12,6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50%。

6、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485,859股,同意股份数为45,626,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29%;反对股份数为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2%;弃权股份数为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50%。

8、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9、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65,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32%;反对236,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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