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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被告”)拖欠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本公司”、“东华科技”)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度款,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5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具体判决如下: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36962.813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6个月为止;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3017334.5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263619.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275371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704.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款项,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2017)内民初42号民事判决。

2019年1月,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负责执行。

2019年3月,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复工建设,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案涉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并申请由通辽中院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和拍辅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谂达评估公司”)负责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拍卖的评估工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组织扎鲁特旗政府(案涉项目所在地政府)、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物为内蒙古康乃尔所拥有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2019年12月,谂达评估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谂评字【2019】19号),即以2019年10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8.28亿元人民币。

该项诉讼判决的执行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之中。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18日、2018年12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

决结果的公告》、2018-037《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64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本次诉讼系本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等。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鉴于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自2016年12月底停工至今已达三年,本公司有权解除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并要求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内05民初46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

2、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正平,董事长

内蒙古康乃尔成立于2010年11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5265641666715,注册资本为20亿元,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中段,主要经营乙二醇的生产、销售。目前,内蒙古康乃尔的股东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合同签订情况

2014年3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2014年3月12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4-008号《关于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2014年4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康乃尔取代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的发包人,按“既有合同”拥有权利和利益,承担义务和责任。

2014年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详见发布于2014年6月1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4-02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公告》)。

2015年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36.9628亿元,并明确约定该补充协议是对《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工程款拖欠及其他款项情况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维持项目低负荷施工至2016年12月底。

根据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要求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全部

应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测算,在上述合同解除后,扣除内蒙古康乃尔已支付款项211119.74 万元和法院已判决款项50554.94 万元,内蒙古康乃尔剩余应支付款项为86335.28 万元(含2016年9月-10月申报但未审批暂定款2876.96 万元)。

(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内蒙古康乃尔应立即支付拖欠的进度款。具体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原告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合计86335.28万元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即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就康乃尔项目采购合同款支付事宜,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562万元。本案已由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未开庭。

以上诉讼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3项,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2项,涉案金额为136.58万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1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78.85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系本公司依据《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对项目业主提起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时难以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2、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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