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定价发行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相关事项已经交易各方同意,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事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安排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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