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中关于股东俞凌先生是否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分别发表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1)对俞凌先生是否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判断
俞凌先生在有效撤销表决权委托、解除相关协议后即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其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包括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因此俞凌先生具有董事提名权。
(2)本人对该事项是否勤勉尽责
本人对该事项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其过程符合法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黄旭女士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1)对俞凌先生是否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判断。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6.2条款中明确的约定,若徐辉未履行支付保证金的义务,俞凌可以撤销表决权委托。同时,根据上述《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2.2(1)条款的规定,如果徐辉未履行支付约定保证金义务时,《补充协议》中的“不可撤销”约定应该不产生效力,俞凌仍然可以按合同约定撤销委托。因此,本独立董事认为,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和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出发,俞凌在有效撤销表决权委托、解除相关协议后即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其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包括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俞凌具有董事提名权。
(2)本人对该事项是否勤勉尽责。我于2020年1月10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是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签订之后。履职后,公司发生了多个账号因经济合同纠纷被冻结,公司大股东俞凌与徐辉之间撤销表决权委托、解除相关协议之行为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大事件,作为独立董事始终牢记职责,积极了解情况,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出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回避矛盾,独立做出判断和意见表达。因此,本人对该事项做到了勤勉尽责。
3、独立董事张雅女士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我对上述问题发表弃权意见。
首先,对公司更换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及董事候选人人选,我并无异议,表示同意。
其次,就俞凌本人的权利、公司控制权变更问题及本人履职情况,我发表弃权意见。之前我也就此问题发表过弃权和反对意见,我问询并要求公司提供详细基础信息和资料,以及要求俞凌和徐辉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确认。但从现在情况看,二人对此事各执一词,我并未获得充足信息,无法准确判断。律师外部意见是建立在公司提供事实情况并假定其真实基础上作出的,但对事实情况,我仍然无法充分了解并判断,所以无法发表意见,故弃权。再次督促俞凌和徐辉二位尽快就此作出有效和明确确认,避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稳定。
独立董事:洪金明、黄旭、张雅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