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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日9:15 至2020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大公务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32,631,4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0,401,4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8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2,230,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549%。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263,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190,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74%。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594,8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22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5%;反对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的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尹烨、孙英俊、杜玉涛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9,131,1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226,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5%;反对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夏晓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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