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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3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人员发生变动;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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