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阅刘江元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财务相关工作经验,其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独立董事签字:蒋岳祥 赵国浩 王成方
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