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李勇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相关事宜,有助于钢银电商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钢银电商整体流动性,提升钢银电商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本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俞越 金源 马勇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