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 构名称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S号
办 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曹玉 江 、钱 进
联系 电话 021-68826021
上 市公 司名称 浙江 奥翔药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化 学原料药基地 临海 园区东海第 四大道 5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化 学原料 药基地 临海 园区东海第 四大道 5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志 国
联系人 娄杭
联 系 电话 0576-85589367
“ ”“ ”“ ”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奥翔药业 、 发行人 、 上市公司 、
“ ”
公司 )于 ⒛ 17年 5月 首次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并上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国金证券 )作 为奥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持 续
督导期至 ⒛ 19年 12月 31日 止。
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 2019
年度奥翔药业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
一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情 况
2019年 度 ,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尽 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奥翔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
下 :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 针 己根据 工 作制度制定 了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工作计划
已 与 公 司签 订 了保 荐 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
议 ,该 协议 明确 了双 方在
0
∠
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的权 利 和
协议 ,明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义务 ,并 报 上 海证券 交 易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 己按 要 求 开 展 持 续 督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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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 督导期 间 ,按 照有关规 定对 上 市公 司违法
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 声 明的 ,应 于披露前 向上海 经核查 ,公 司未发生 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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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交 易所报 告 ,并 经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审核后 情形
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 经 核 查 ,公 司 或 相 关
<
发现之 日起五个 工作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 ⒛ 19年 度 无违
,
报告 ,报 告 内容包括 上 市 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法 违 规 、违 背承 诺等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 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 项
况 ,保 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金 证 券 己督 促 公 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其 董事 、监 事 、高 级
遵 守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和 上 海证券交易
6 管 理人 员 遵 守 相 关 法
所 发 布 的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 ,并
律 法规 ,并 切 实 履 行 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 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公 司 国金 证 券 己 督 促 公 司
治理制度 ,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 、 建 立 健 全相关制度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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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证 相关制度 、规贝刂有 效
行为规范等 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 度 ,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国金 证 券 己 督 促 公 司
8 和 内部 审计 制度 ,以 及 关 联 交 易 、对 外担 建 立 健 全 相关制度 、规
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则,并 保 证 有 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 司建 立 健全 并有效执 行信 J自 、披 露 制 度 ,
审 阅信 息披 露文件及 其他 相 关 文 件 并 有 充 分
公 司 己建 立 并 有 效 执
9 理 由确 信 上 市 公 司 向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行相 关 制度
交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对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 证
监会 、上 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 己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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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不 予更 正 或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海 证 券 交 所报告 的事项
易所报 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未 进 行 事 前
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五 己按要 求进 行 审 阅 ,不
个交易 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 存 在 因发行人存 在问
存在 问题 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 市公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司更正或补充 ,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 所报告的事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 上 市公司或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董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12 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受到 中 国证监会 行政 实际控制 人 、董事 、监事 、
处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纪 律处分或 者被 上 海 高级 管 理 人 员不 存 在 受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 管 关 注 函 的情 况 ,并 督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行 政 处
促其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措施 予 以纠 正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纪
律处分或 者被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管关
注 函 的情 况
持续关注 上 市公 司及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等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履行承诺 的情况 ,上 市公 司及 控 股股 东 、实 际
13 控 制 人 能够 履行相关承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 ,及 时 向上 海 证 券
诺
交 易所报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 时针对
市场传 闻进行 核查 。经核查 后发 现上市公司 持 续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关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或与披露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报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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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启、与事实不符 的 ,应 及 时 督 促 上市 公 并 及 时 核 实 相 关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 情况
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国金 证 券 制 定 了现 场
制定对 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 确现 检 查 的 相 关 工 作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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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 ,并 明 确 了 现 场 检
查 的工作要 求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 )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 市规则 》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 券服
务机构及其 签 名 人 员 出具 的专 业 意 见 可 能 经 核 查 ,公 司 未 发 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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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 等情形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 )上 市公司出
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 )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
需要报眚的其他情形
上 市公司 出现 以下情形之 一 的,应 自知道 或
应 当知 道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或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 的期 限 内 ,对 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 :(一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 ;(二 )
经 核 查 ,公 司 未 发 生该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 规蝴 募集资金 ;
等情形
(四 )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 务等 ;
(五 )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 启、披露义务 ;(六 )业 绩 出现亏 损 或 营 业
利润 比上 年 同期下 降 50%以 上 :(七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 核 查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存 放 及 使 用
18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协议
情况等
的 约 定 ,进 行 募 集 资金
的存放及 使用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审 阅情 况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持 续督导人员对奥翔药业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 公告 、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 、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 ,对 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
经核查 ,保 荐机构认为 :奥 翔药业信息披露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 、是 否 存 在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奥 翔药业不存在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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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曹玉江
保荐机 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