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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3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 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奥翔药业       发行人 ”或 “公司 ”)
                                                 `“
于 2017年 5月 首次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国金证券 ”或 “保荐机构 ”)担
                                               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持续督导期至公司     A股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 日      ,
即截至 ⒛19年 12月 3I日 。
     截止 目前 ,奥 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己届满 ,公 司首次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 荐机构仍需要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 。国金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
一 、保 荐 机 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承 诺
      (一 )保 荐总结报告书和证 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 )本 机构及本人 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
      (三 )本 机构及本人 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
措施 。
二 、保荐机构 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 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               曹 玉江 、钱进
                              021-68826021
 更换保 荐代表人 情况
三 、发行人基 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证券代码                603229
 注册 资本               16,0OO万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 料 药基地 临海 园区东海 第 四大道 5号
 法 定代表 人            郑志国
 实 际控制人             郑志 国
 联系人                  娄杭
 联系 电话               0576-85589367
本 次 证 券发行类 型     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⒛   17年 5月 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保 荐 工 作 概 述
      (一 )尽 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 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
以下工作   :
    1、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并 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    ,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
           2、   提交 申请文件 ,并 主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 织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
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
           3、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 ,保 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会质询等            ;
       4、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
相关文件 ,并 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二 )持 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 自 ⒛I7年 5月 9日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承担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
公司首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截 至本总结报告签署 日,保 荐机构仍
对奥翔药业首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在此期间,保 荐机构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 ,督 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
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 体包括         :
       l、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 ;督 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
    2、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3、          督导公司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 格执
行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启、披露义务               :
    4、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
    5、          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
    6、          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
    7、          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
    8、          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 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9、     对公共传媒关于公 司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 ,并 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必
要的核查      ;
     10、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与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 ,及 时向相关
部门报送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持续督导期 内,保 荐机构分别于 2017年 12
月 12日 至 14日 、⒛ 18年 1月 10日 至 12日 、⒛ 18年 12月 17日 至 21日 、⒛ 19
年 12月 12日 至 19日 对公司进行 了多次现场检查 ,除 上述现场检查外 ,保 荐代
表人和项 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信息 、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 ,了 解和
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督 导公司规范运作。
五 、履 行保 荐 职 责期 间发 生 的重大 事项 及 处理 情 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奥 翔药业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 、发 行 人 配 合保 荐 工 作 的情 况
      (一 )尽 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奥 翔药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 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
      (二 )持 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 ,奥 翔药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及 时、准确地
进行信 、披露;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 时应
       J患
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
七 、对 证 券服 务机构 参 与证 券发 行 上 市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的说 明及 评 价
    公 司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均 能勤勉 、尽 职 的履行各 自相应 的工 作职 责 。在保
荐机构 的尽职推 荐过程 中 ,公 司聘请 的证券服 务机构 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 出具专业 意见 ,并 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协调和核查 工 作 。在保荐机构对 公
司 的持续 督导期 间 ,公 司聘请 的证 券服务机 构根据 交 易所 的要求及 时 出具有 关专
业 意见 。
八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审 阅 的结 论 性 意 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 ,保 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督 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 ,规 范运作 ,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 明度 。通过审 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机构认为 ,持 续督导期间,发 行人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 定 。
九 、 对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审 阅 的结 论 性 意 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截 至 zO19年 12月 31日           ,奥 翔药业对于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奥翔药业在 日常管
理 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 ,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             ,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
    在持续督导结束后 ,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 奥翔药业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职责 ,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 、 中 国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其 他 事 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 下无正文 )
 1本 页无正文,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
                    冉   云
保荐代表人   :
                 该|⒉
                    曹 玉江
                                                         迎   Jo60o2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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