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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网站内查询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的(2020)浙03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金龙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19629。

法定代表人:金绍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经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00万元,住所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金龙科技园,其股东为金绍平、徐微微、黄永贤,其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电气、汽车配件、船舶、信息通讯设备、电动玩具及其电子产品销售、对实业投资、对房地产投资、对酒店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另查明,1、本院已受理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清偿的执行案件共25件,涉案执行标的约6.6亿元。2、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其法定代表人确认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申请人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其他说明

1、截至目前,金龙集团共持有132,426,713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185,11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7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6.4579%;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425,99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6.4879%。

2、公司与金龙集团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已向金龙集团、金绍平书面函询金龙集团破产清算事项目前的进展等具体情况,并要求其配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金龙集团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04月0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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