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中三名董事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中三名董事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三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 | 第三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
(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2项 董事长的选举: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董事长的罢免: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 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2项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罢免: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交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