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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0-037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收入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2019年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债务重组准则

1、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2019年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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