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