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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22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可根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文字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

附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原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第十四条 ......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可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 ......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可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规定,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明确公司可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规定,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规定,明确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及相关要求。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此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此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义务。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补充资本;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以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新增。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

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权结构应当保持稳定。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50%。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增。

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新增。
第四十九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它有效途径(如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修订。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股东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一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修订。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根据《证券法》第一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相应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相应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百二十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借入次级债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借入次级债务;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明确公司董事会在股份回购、信息技术治理及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职权和职责,完善表述。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审议总裁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

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风

险指标体系,审议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

机制;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反洗钱政策;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审议总裁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指标体系,审议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反洗钱政策;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销; (十三)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审议总裁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指标体系,审议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一)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反洗钱政策; (二十三)审议批准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指导和评估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修订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修订完善。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进行修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修订。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组织开展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制定公司反洗钱政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十)总裁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组织开展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制定公司反洗钱政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十)落实董事会确定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承担责任; (十一)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总裁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明确公司管理层在信息技术治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及监事需经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监事会主席及监事需经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任免监事,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进行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明确公司监事会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职责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重要条款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修订。

注:公司章程中相关章节条款及索引的序号根据修订情况相应顺延和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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