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低于20%的资产处置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资产处置行为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人签订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十条 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 第十一条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条款次序因本次修改作相应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