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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办公场地,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房屋的租赁价格参考同地段及相近楼层的市场公允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肖海兰女士应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黄伟坤、岳帅2020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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