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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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