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连松,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25日,邦讯技术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邦讯技术使用闲置超募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4月29日,邦讯技术披露公告称,由于邦讯技术流动资金紧张,前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万募集资金到期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邦讯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第6.3.9条的规定。
邦讯技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文、时任财务总监申连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邦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文、时任财务总监申连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