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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根据主要修订内容,补充修订依据。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三章 股份之“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第三章新增“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新增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新增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新增第三十九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时,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新增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九十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第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并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款序号的修正,修改援引条款的序号。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备案或批准。《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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