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稿)
为有效调动和发挥高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战略和中短期目标实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所在区域和行业等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包括外部独立董事)等人员(以下简称上述人员)适用本办法。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资委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二条 指导原则
结合市场化原则和公司实际;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三条 管理职责
董事会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薪酬标准上述人员基本薪酬=董事长基本薪酬*职务系数。每年初,公司综合考虑同行业薪酬水平、外部环境、资产和效益规模、全员总体薪酬水平等因素,按同比上年增幅不超过销售收入与净利润综合增幅(当年度预算比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与净利润增幅各占50%)的原则,制定董事长基本薪酬标准。上述人员职务系数确定如下:
(1) 董事长为1;
(2) 总经理为0.95;
(3) 董事副总经理为0.85;
(4) 副总经理为0.8;
(5)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0.7。
第五条 薪酬考核根据上述原则,公司每年制定上述人员薪酬考核方案,薪酬考核浮动区间为基本薪酬的80%-150%。
上述人员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与管理创新、融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由公司提出奖励报董事会决定,该奖励不受浮动区间上限150%的限制。
公司将上述人员上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下年度考核方案提交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支付及管理
上述人员薪酬总额在核定前,每月按一定标准进行预付,全年预付总额不超过基本薪酬总额的80%,其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兑现结果发放。
上述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执行新岗位薪酬标准;新聘任的人员自到任次月起按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按本办法领取薪酬,以及按相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政策,除此之外不得领取其他工资、奖金和补贴等收入,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