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能,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财务活动及依法运作等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并列席了2019年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积极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审议事项 |
1 | 2019年4月24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1、《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
2 | 2019年8月29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1、《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3 | 2019月10日2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1、《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工作。具体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2019年,公司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
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决议事项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19年的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廉洁忠诚、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尽职尽责,报告期内未发现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成果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和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较规范。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审批和披露程序,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及重大资产交易情况的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同时,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等,体现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各项担保事项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有关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资产购买情况。
三、2020年监事会工作展望
2020年,公司监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履行职责能力建设,履行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监督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财务情况的管理、对外投资和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公司的规范经营和稳定、健康的发展而努力。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