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签署<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为梳理关联业务往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袁定江 洪 源 曹 越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