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0-028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含其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了《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同时,依据上述协议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现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2、本次框架协议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已于2020年3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协议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次框架协议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关联方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公司2019年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关联人 | 2020年预计 交易金额 | 2019年实际 发生金额 |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 | 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8,000 | 5,129 |
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4,000 | 2,265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800 | 4 |
关联租赁情况 | 办公场地及 设备出租 | 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 | 0 |
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60 | 47 | ||
湖南永清环保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40 | 0 | ||
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0 | 4 | ||
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 (视正常日常交易需要) | 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 500 | 122 |
注:1、2020年预计交易金额和2019年实际发生金额为签订关联交易合同金额;
2、2019年,公司与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发生关联交易5,129万元,随着公司土壤修复业务订单的增加、垃圾发电、危废业务的开展等,2020年预计上述业务相关配套设备采购等会增加;
3、2020年,根据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清水务”)的经营业务需求,其向公司采购药剂等商品预计增加,2020年预计公司向永清水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额度增加。
(三)2020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永清集团等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额约为1,789.2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公司主要关联方情况介绍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要经营 范围 | 法人 代表 | 公司 地址 | 与本公司 关系 |
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 | 实业投资 | 刘正军 | 长沙 | 控股股东 |
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6,000 | 机械制造 | 陈筱清 | 长沙 | 受同一公司控制 |
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25 | 污水处理 | 禹雪中 | 深圳 | 受同一公司控制 |
湖南永清环保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 | 技术研究 | 刘正军 | 长沙 | 受同一公司控制 |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
甲方与乙方日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1)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原材料购销业务、产品和服务采购、场地租赁业务;
(2)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咨询服务、物业服务;
(3)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2、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服务和日常支付,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平的市场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1)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各项服务和交易的定价应不偏离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2)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设备购销业务、产品和服务采购、场地租赁业务的定价应不偏离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类服务的价格;
(3)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支付应以实际发生的额度和费用标准进行。
3、日常关联交易的支付结算
双方具体交易的付款和结算方式由双方按照有关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下列各项条件成就时生效:
(1)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采购设备等,主要是基于关联方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品牌诉求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满足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采购需求,性价比高,且均是公司日常经营性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
2、多数关联方与公司同处湖南省长沙市,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服务、场地租赁服务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
3、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允、公平,交易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符合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不存在因以上关联交易对关联方销售形成依赖而丧失独立性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为梳理关联业务往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能更好的满足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采购需求,其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预计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此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