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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清环保”)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644,500,1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8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良好的成长性预期及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符合规定标准的资金往来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13,000万元,期限为

10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永清环保总部大楼抵押及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对外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制定本规划前,进行了合理必要的论证,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并结合了行业特点,规划内容有利于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事宜进行监督。公司明确了未来三年稳定、持续、积极的分红政策,充分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2、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

合理控制。

3、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4、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实际情况。

六、《关于签署<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除本公司之外部分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能更好的满足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采购需求,其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预计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定江 洪 源 曹 越

2020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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