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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作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根据监管机构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现将2019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宋晓满先生、独立董事俞丽萍女士及董事李军先生组成,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宋晓满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一)2019年1月17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计划;2、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2019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与治理层沟通函;2、公司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3、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2019年度审计工作计划;4、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公司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18年度审计报酬的预案;6、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7、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8、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9、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实施方案;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另外,公司经营班子汇报了公司2018年工作总结与2019年经营计划。

(三)2019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四)2019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2019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六)2019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听取了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介绍审计进度安排,并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数据预测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公司的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因此提请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年报审计与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审计监察部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听取了公司有关领导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以及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和审计工作的安排。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审计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我们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使公司管理层、审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特此报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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