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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杜思成、廖禹
联系电话0755-22662000

三、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85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品
实际控制人张立品、窦晓月
联系人窦晓月
联系电话0755-270401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年6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6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21日,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20日,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3月31日。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要求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及2019年12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6)公司经营状况;(7)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8)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年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中层员工等进行1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7年7月14日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银行每月5日前向京泉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定期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并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内部控制有效性、外汇套期保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主要股东切实履行首次公开发票相关的承诺,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 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杜思成 廖 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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