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91证券简称:奥迪威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公告编号:2020-029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公平、公正对待公司所有
投资者,且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同时,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媒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七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年度报告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将法定信息披露资料、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在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
1、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2、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1、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2、适时举办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投资者和媒体
的咨询;
3、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三)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2、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
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筹备会议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