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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0

公告编号:2020-028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22

第四章 保密措施 ...... 25

第五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 26

第六章 档案管理 ...... 27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27

第八章 附则 ...... 28

公告编号:2020-0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

部门。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上述文件披露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

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基本情况;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八)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十) 利润分配情况;

(十一)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二)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三) 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十四) 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

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

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

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

明;

(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 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

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 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第四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法取得联系;

(七)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

股东发生变更;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

金;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

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

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

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五十四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

(二)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第六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

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四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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