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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6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7

第六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及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

安排,并披露所涉及审批或备案程序、土地、房产和环保事项等相关情况;

(二)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的情况进行说

明,并列明收购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成,应说明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并披露相关信息;

(三)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主要用途及合理

性;

(四)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

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第八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并由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依据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主办券商;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二者孰低),则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应当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保存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以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新用途等。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投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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