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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6亿阳03”)、第三期(即“16亿阳04”)、第四期(即“16亿阳05”)的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此前就亿阳集团发行的债券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018-46)。

近日,中山证券分别收到北京高院关于上述16亿阳03案、16亿阳04案和16亿阳05案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亿阳集团已构成对上述债券的违约,中山证券请求亿阳集团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财产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予以支持。

一、判决结果

(一)16亿阳03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0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755,000,000元、计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债券利息37,821,305.56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792,821,30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65%,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亿阳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的时间)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803,306.33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058,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二)16亿阳04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7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1,210,000,000元、计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85,910,000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1,295,9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1,310,171.49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6,592,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三)16亿阳05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6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326,000,000元、计至2018年5月11日止的债券利息19,609,805.56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345,609,80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65%,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347,586.55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79,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判决生效。上述诉讼均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上述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前已由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0号]2.《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7号]3.《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6号]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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