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营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2月已更名为“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邮智递”)向交通银行申请信贷业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整。中邮智递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亦为该笔贷款提供无限连带
责任保证,并由中邮智递以其不低于5亿元的固定资产为上述信贷业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述担保合同已签署,公司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1.6亿元。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在前述担保到期后,继续为中邮智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由中邮智递以其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不低于3亿元的固定资产为上述信贷业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二、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即计划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
2、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收入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